法規名稱: 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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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辦二0一0年至二0一一年臺北
    國際花卉博覽會(以下簡稱花博會),辦理各項推動事宜,特設臺北
    國際花卉博覽會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相關主管機關首長及副秘書長。
  (二)中央業務主管機關代表。
  (三)具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
  (四)產業界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至民國一00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花博會發展策略之指導事宜。
  (二)花博會推動政策統整協調事宜。
  (三)花博會督導考核事宜。
  (四)花博會其他相關事務事宜。

四、本委員會下設「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推動小
    組)執行花博會各項業務,置成員十三人至十七人,成員如下:
  (一)置總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總召集人一人,由產業發展
        局局長兼任。
  (二)其餘成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總召集人就有關人員遴聘(派)。
    本推動小組分為營運管理分組、展場營建分組、交通規劃分組、宣傳
    行銷分組、文化藝術分組、社會參與分組,各分組任務如下:
  (一)營運管理分組:辦理花博會協調、幕僚、行政、展覽、資訊、管
        理、商務、競賽、後勤服務等相關事宜。
  (二)展場營建分組:辦理花博會用地計畫、工程發包及督導、展場維
        修等相關事宜。
  (三)交通規劃分組:辦理花博會之各交通系統、停車場規劃、交通引
        導管制等相關事宜。
  (四)宣傳行銷分組:辦理花博會行銷、宣傳等相關事宜。
  (五)文化藝術分組:辦理藝文活動、圓山貝塚文化、台北市立美術館
        、臺北故事館等各項藝文活動安排。
  (六)社會參與分組:辦理花博會社會參與計畫,結合鄉鎮、城市、社
        會、團體參與等各項參與活動事宜。
    各分組置組員四人至六人,組成人員如下:
  (一)各分組置組長一人,由產業發展局、工務局、交通局、觀光傳播
        局、文化局及民政局局長兼任之。
  (二)各分組組員由組長召集本府相關局處指派主任秘書級以上人員或
        聘請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兼任。
  (三)各分組另置副組長與執行秘書各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必要
        時得聘僱人員),處理各分組行政事務。

五、為進行花博會各項營運管理統合工作,置總執行長與總製作人各一人
    ,由市長指派。另為支援總執行長與總製作人執行相關工作,成立花
    博營運總部,依工作項目設立十二中心,各中心置主任一人、組長及
    工作人員若干人。

六、本委員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
    邀請相關學者專家、相關事業從業人員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開會時
    ,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
    代理之。

七、各分組會議每二週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
    學者專家、相關事業從業人員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開會時,由各分
    組組長召集之;組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組長代理之。

八、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九、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產業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