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下簡稱
    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特設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主任委員由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
    產業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產業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主任委員就具有財務、法律、產業、管理與技術及經濟專長之專
    家學者遴聘,陳請市長聘派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
    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所定獎勵及補助申請案之審議。
  (二)有關投資獎勵案之協調、推動及整合等事宜。
  (三)其他應經本會審議之相關事項。

四、本會會議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
    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為審議申請案之需要,得邀請學者、專家、業界代表或政府機關等相
    關人員先行提供書面意見或列席諮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均由產業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六、委員對審議過程獲悉之資訊及其他委員之審議意見,應予保密。

七、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一)申請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
        之利益。
  (二)本人、配偶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於最近三年內曾有僱傭、委
        任、代理關係,或曾參與申請案之規劃或擔任有給職顧問。
  (三)本人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
        義務人之關係。
  (四)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者,主席得令其迴避。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產業發展基金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