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創意提案評審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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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報本局創意會報之創意提案依本基準辦理評審,並依本局創意提案
    會報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七、八點規定給予獎勵。

二、本基準評審提案,創新獎、精進獎及跨域合作獎,評審作業分兩階段
    :
  (一)第一階段審查作業:
        1.提案單位進行5-10分鐘口頭報告,由審查委員與提案單位進行
          詢答。
        2.審查委員按獎項別及評審項目進行提案內容審查,如提案內容
          完備者,經主席裁示「審議通過」,則進入第二階段評分作業
          ;如提案內容尚未完備者,經主席裁示「同意採行」,則由提
          案單位修改提案內容後再行提會審查」;如提案內容未符合提
          案獎項之規定者,經主席裁示「審議未符合規定」,則不予採
          行。
  (二)第二階段評分作業:本局各科室及所屬機關之提案,由審查委員
        依各類提案審查配分表(如附表 1、 2、 3)進行評分後交本局
        綜合企劃科彙辦,審查委員就任職單位所提之提案,不予評分。

三、審查委員應公正辦理評審,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評審作業完
    畢後,應將審查委員評分結果彙製成總表(如附表 4)。

四、凡平均分數達80分以上之提案,依本計畫第九點規定,按獎項擇優提
    報本府參與「創意提案競賽」評審。

五、本基準經簽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