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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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標:
(一)提升政策執行職能
(二)加強業務核心能力
(三)營造組織學習氣氛
(四)激發自我成長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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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對象:本局暨所屬機關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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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體系:
(一)新進人員訓練 :包含基礎訓練、實務訓練、專業訓練、新進人員
講習。
(二)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訓練,配合市府規劃辦理。
(三)領導訓練:配合市府「高階人才領導培育班」、「科長級主管人
員培力班」、「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等針對薦任第九職等主
管以上人員之訓練。
(四)管理訓練:配合市府「中階管理才能精進班」、「女性菁英培育
班」針對薦任第六–八職等主管人員及第八–九職等非主管人員
之訓練。
(五)基層主管訓練:配合市府「基層主管研習班」、「初任各官等主
管人員研習班」等針對初任主管人員之訓練。
(六)專業訓練:
1.太陽光電設置及應用課程
2.提升市場經營規劃技能研習班
(七)通識訓練:配合時事、政策需要辦理性別平權、性別意識提升、
性騷擾防治、行政中立、員工心理諮商、消費者保護相關意識、
人權觀念、人文素養、公務倫理、環境教育、英語文檢定、公文
書製作等專題講座,並視需要以數位學習方式進行。
(八)選派知能及外語能力優良人員赴國外研習考察。
(九)其他工作中訓練:辦理知識分享、職務輪調、專書閱讀心得評選
、讀書會、公務人員參與及建議制度、創意提案制度、工作圈、
至民營企業或其他機關進行觀摩、標竿學習,並視需要以數位學
習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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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進修:
(一)國內進修
1.進修方式:
(1)留職停薪進修
(2)公餘時間進修
(3)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4)帶職帶薪全時進修
2.進修項目: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2)國內外機關學校專題研究。
(3)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4)外語研習課程。
3.進修人數:本年度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
數以不超過12名為限。如申請人數超過得進修人數,提請本局
甄審委員會審議排定順序,簽請局長核定進修人員;至公餘時
間進修不列入人數計算。
(二)國外進修
1.年度選送專題研究。
2.出國進修研究實習。
(三)進修期間、服務義務限制、經費補助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申請國內進修費用補助作業
要點暨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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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 104年辦理各項訓練進修所需經費,由本局人事業務–一般事
務費項下及市府統籌業務費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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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進修系統表如附表,至學習時數認定由本局依實
際訓練進修時數給予學習護照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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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陳奉 核可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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