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貫徹分層負責、提昇行政效率,正確處理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機關獎懲案件,參照「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
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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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及所屬各機關獎懲案件處理原則如下:
(一)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及獎由下起、懲
自上先之原則;恪守獎懲公開之要求,務求客觀公正、適切依法
核議。
(二)獎勵以功績為首,勞績次之。
(三)獎勵應具有激發榮譽感之教育意義,不得以獎示酬。
(四)獎勵應以業務實際承辦人員為優先;懲處應依責任之歸屬以定其
對象,不可獎勵均分或爭功諉過。
(五)因違法失職受處分者,其各級主管人員如事前未善盡督導防範之
責或知情不依法處置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六)獎懲案件,須俟高層人員核定發布後,其餘人員再各依權責發布
。
(七)各業務單位專案簽陳 市長批核之獎勵案,須經本局人事室會辦
;獎勵案件如屬專案性質且涉及不同權責機關,為符公允,應先
報經本局同意後再依授權原則辦理。
(八)相同事由敘獎案件,應於全案結案後儘速提報獎勵,切忌以階段
性期程分段敘獎;同案涵蓋因同一事由已發布獎勵人員應予剔除
,不得重複敘獎。
(九)提陳辦理之獎懲案件,主辦單位應彙整全部案卷,隨文附陳,俾
以審議。
(十)本局為瞭解授權所屬機關獎勵案核布情形,其獎懲月報表,仍請
於每月五日前陳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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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及所屬各機關獎懲案件處理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局部分:
1.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及懲處案;其餘人員一次
記二大功及記大過以上獎懲案件,應層報市府核辦。
2.其餘獎懲案件由本局依權責辦理。
(二)所屬機關部分:
1.機關首長之平時獎懲及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記一大功以上及
懲處案,應層報本局核辦。
2.簡任以外其餘人員平時獎懲案件,除記一大功及記過以上仍應
層報本局核辦外,餘均授權所屬機關自行辦理。
3.聘僱用人員、職工之獎懲由服務機關各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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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悉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
案件處理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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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注意事項經提請本局考績委員會審議並簽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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