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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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
    能,特設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五)其他與機關業務及施政作為相關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
    長兼任;委員十三人,由本局各科室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派(聘)兼
    任:
  (一)工商服務科科長。
  (二)公用事業科科長。
  (三)農業發展科科長。
  (四)綜合企劃科科長。
  (五)科技產業服務中心主任。
  (六)秘書室主任。
  (七)資訊室主任。
  (八)會計室主任。
  (九)人事室主任。
  (十)政風室主任。
  (十一)臺北市商業處處長。
  (十二)臺北市市場處處長。
  (十三)臺北市動物保護處處長。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機關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惟仍視機關業務適時調整,必要
    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之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
    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
    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各相關機關(單位)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