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志願服務績效評鑑實施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9條第 3項、第 4項規定。

二、目的:
    為瞭解本局暨所屬機關志願服務業務執行情形、提升志願服務品質、
    保障志工權益,爰辦理評鑑。

三、評鑑期間:每年 3月至 6月。

四、評鑑對象:
    本局暨所屬機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農業發展科、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商業處及動物保護處)

五、評鑑項目:
  (一)政策面:包括運用單位訂定之政策願景、推動策略、年度計畫、
        預算編列及人力配置等。
  (二)法制面:訂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相關行政規則或工作手冊。
  (三)管理面:包括志願服務行銷管理、行政管理及資源管理等項辦理
        情形。
  (四)績效面:志願服務推展績效、人力培訓、配合事項、業務創新及
        特色。

六、評鑑方式:
  (一)由本局簡任技正及專門委員擔任評審委員對本局暨所屬機關志工
        運用單位進行評比,並就各項評鑑指標予以評分,詳見附表。
  (二)受評資料範圍均以前一年度之推動成果為準,由各受評單位按評
        鑑指標研提書面報告(以A4紙張,以word,標楷體14字型,固定
        行高24pt橫書繕打,雙面列印10頁為上限,並請依評鑑指標順序
        依序撰寫),於每年 6月30日前將書面報告 1式 3份併同佐證資
        料電子檔送本局人事室,並請將上開資料電子檔燒錄成光碟。
  (三)受評單位書面報告將送由評審委員初評,再送局長核定。

七、評鑑結果與獎勵:
    前二名次予以獎勵,但未達80分者不予敘獎。

八、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