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為處理違反商業登記法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裁處,建立
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提昇公信力,訂定本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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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商業登記法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之表格形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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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業│違 反│依│法 定 額 度│裁罰│統一裁罰基準(新│
│ │事 件│據│ │對象│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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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業│商業及│第│其行為人各處新│行為│1.第1次處行為人1│
│ │其分支│32│臺幣 1萬元以上│人 │ 萬元罰鍰並命令│
│ │機構,│條│3 萬元以下罰鍰│ │ 應即停業。 │
│ │非經主│ │,並由主管機關│ │2.第2 次處行為人│
│ │管機關│ │命令停業。 │ │ 15,000元罰鍰並│
│ │登記,│ │經主管機關依規│ │ 命令應即停業。│
│ │不得開│ │定處分後仍拒不│ │3.第3 次(含以上│
│ │業。(│ │停業者,得按月│ │ )處行為人 2萬│
│ │第 3條│ │連續處罰。 │ │ 元罰鍰並命令應│
│ │) │ │ │ │ 即停業。 │
│ ├───┼─┼───────┼──┼────────┤
│ │商業不│第│其商業負責人處│負責│1.第1次處負責人1│
│ │得經營│33│新臺幣 1萬元以│人 │ 萬元罰鍰並命令│
│ │其登記│條│上 3萬元以下罰│ │ 應即停止經營登│
│ │範圍以│ │鍰,並由主管機│ │ 記範圍外之業務│
│ │外之業│ │關命令其停止經│ │ 。 │
│ │務。(│ │營登記範圍外之│ │2.第2 次處負責人│
│ │第 8條│ │業務。 │ │ 15,000元罰鍰並│
│ │第 3項│ │經主管機關依規│ │ 命令應即停止經│
│ │) │ │定處分後,仍不│ │ 營登記範圍外之│
│ │ │ │停止經營登記範│ │ 業務。 │
│ │ │ │圍外之業務者,│ │3.第3 次(含以上│
│ │ │ │得按月連續處罰│ │ )處負責人 2萬│
│ │ │ │。 │ │ 元罰鍰並命令應│
│ │ │ │ │ │ 即停止經營登記│
│ │ │ │ │ │ 範圍外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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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歌唱│商業及│第│其行為人各處新│行為│1.第1次處行為人2│
│、理髮(│其分支│32│臺幣 1萬元以上│人 │ 萬元罰鍰並命令│
│觀光理髮│機構,│條│3 萬元以下罰鍰│ │ 應即停業。 │
│及視聽理│非經主│ │,並由主管機關│ │2.第 2次(含以上│
│容)、三│管機關│ │命令停業。 │ │ )處行為人 3萬│
│溫暖、舞│登記,│ │經主管機關依規│ │ 元罰鍰並命令應│
│廳、舞場│不得開│ │定處分後仍拒不│ │ 即停業。 │
│、酒家、│業。(│ │停業者,得按月│ │ │
│酒吧、特│第 3條│ │連續處罰。 │ │ │
│種咖啡茶│) │ │ │ │ │
│室等八種├───┼─┼───────┼──┼────────┤
│行業 │商業不│第│其商業負責人處│負責│1.第1次處負責人2│
│ │得經營│33│新臺幣 1萬元以│人 │ 萬元罰鍰並命令│
│砂石場(│登記範│條│上 3萬元以下罰│ │ 應即停止經營登│
│含廢棄物│圍以外│ │鍰,並由主管機│ │ 記範圍外之業務│
│、土、清│之業務│ │關命令其停止經│ │ 。 │
│理、儲存│。(第│ │營登記範圍外之│ │2.第 2次(含以上│
│) │8 條第│ │業務。 │ │ )處負責人 3萬│
│ │3 項)│ │經主管機關依規│ │ 元罰鍰並命令應│
│電子遊戲│ │ │定處分後,仍不│ │ 即停止經營登記│
│場(電動│ │ │停止經營登記範│ │ 範圍外之業務。│
│玩具) │ │ │圍外之業務者,│ │ │
│ │ │ │得按月連續處罰│ │ │
│資訊休閒│ │ │。 │ │ │
│業 │ │ │ │ │ │
│ │ │ │ │ │ │
│旅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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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自發布日起實施。
【註 1】商號經第 1次裁罰後變更負責人,復違反相同規定者,其罰鍰之
金額依原裁量基準按次加罰新臺幣 5,000元,最高至 3萬元。
【註 2】為維護公共安全,於地下室違規營業者,不論有無登記,一般行
業每次均處 2萬元,其他行業每次均處 3萬元。
【註 3】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所稱第 1次、第 2次、第 3次之裁罰,係指
同一違規行為按月連續被查獲之處罰次數。
【註 4】裁罰金額得審酌違規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及
受處分者之資力,酌量加重,不受法定額度最高額之限制;亦得
酌量減輕,惟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ㄧ,亦不得低於法
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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