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二0一0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門票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2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本標準所稱門票,指由產業局自行或委託他人印製,適用於「2010臺北
  國際花卉博覽會」(以下簡稱花博會)期間入場參觀使用之票證。

  花博會門票之類別、票種、票價及適用對象如附表。

  符合臺北市政府公益、公共或教育等政策者,得減免票價;其相關規定
  由產業局另定之。

  花博會門票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