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養禽場圍網補助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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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增加本市養禽場阻絕能力,以防家禽經由野鳥接觸感染及傳
    播禽流感,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位於臺北市飼養50隻以上養禽場,且未設置阻絕設施(圍
    網或封閉式禽舍)者,於流感期間同意採用圍網集約飼養,不得有放
    養之行為。

三、申請期限:本要點發布公告日起一個月內受理申請,經審核同意補助
    圍網後,申請人需於十五天內搭建完成,經勘驗完畢後撥款。

四、補助標準:
  (一)設施規範:
        網子應使用孔徑2.54公分以下之塑膠網搭建圍網,無頂蓋之區域
        則需於上方掛網,無頂蓋區域圍網高度以2.64公尺( 8呎)為原
        則。
  (二)補助金額計算基準:
        1.面積限制:補助之圍網範圍土地面積上限,以飼養隻數乘以0.
          49平方公尺( 4.5平方呎)作計算。
        2.金額計算:補助金額以「網面積」為計算基礎材料費部分:每
          0.11平公尺(每 1平方呎)補助 4元網材費。
        工資部分:每 109平方公尺(1000平方呎)補助工資 500元(不
        足1000平方呎之部分採四捨五入估算至千平方呎)。

五、補助作業程序:
  (一)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其身份證影本及金融機構帳號、現
        場照片、施工圖說、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申
        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相同時免附)等資料,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
        (以下簡稱建設局)提出申請。
  (二)建設局收件後一週內辦理現場會勘,確認資料無誤後,通知申請
        人自行雇工施作。
  (三)申請人於完工後,應以書面通知建設局,經現場查核通過後,撥
        付補助金額至申請人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