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休閒農業輔導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休閒農業輔導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規定訂定。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休閒農業區規劃、休閒農場設置審查及輔導之承辦機關為本府建設
      局(以下簡稱建設局)。
(二)休閒農業區及休閒農場等有關營建、交通及環境保護等事項之承辦
      機關分別為本府工務局、交通局及環境保護局等各目的事業之機關
      。
三、建設局得就本市具豐富農業生產、農村文化資源及豐富之田園自然景
    觀且面積在十公頃以上區域,劃定為休閒農業區,並擬具規劃書呈報
    本府審查通過後,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規劃,得由合乎資格之農民或團體覓妥適宜地區,向建設局申請
    輔導規劃。
四、凡申請土地具有農業資源或田園自然景觀,並位於本市農業區、保護
    區內,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設置休閒農場:
(一)在本市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民。
(二)本市法人農場。
(三)本市農會及農田水利會。
(四)得在本市從事農業業務之農業財團法人。
五、休閒農場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清冊及證明(如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者,附土地使用
      同意書或承租合約書)。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地形圖(一千分之一以上)。
(六)經營計劃書:
    1.農場資源現況、景觀之說明、交通動線及停車需求分析。
    2.整體規劃目標及構想。
    3.土地使用計畫。
    4.基地位置圖、實測地形圖、設施配置圖、開發整地範圍圖、各部詳
      圖(含擋土護坡、排水、沉砂等設施)。
    5.營運管理計畫。
    6.休閒農場與山坡地保育,自然生態保護及本項申請開發之相關性說
      明。(申請開發之規模及區位,其涉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檢具環
      境影響說明書。
六、休閒農場申請、審查及變更程序如下:
(一)依第四點第一款資格申請者,向農場座落所在地區之農會提出申請
      ,各區農會應就申請人資格及應檢附文件予以審查(不完備者通知
      補正)並函轉建設局會同相關單位勘查及會審。依第四點其他各款
      申請者,逕向建設局提出申請。
(二)經勘查及會審通過後,由建設局簽報本府核准先依圖施作,並於期
      限內完成及申請複驗。
(三)申請變更時,依前二款之程序辦理。
(四)複驗合格後,由本府核准設置,並得申請使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註
      冊之休閒農場標章。
七、休閒農場一般核准基準:
(一)休閒農場之土地需毗且面積不得小於0.5公頃。
(二)休閒農場土地使用及開發應符合水土保持法、森林法、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環境保護等相關法規之
      規定。
(三)休閒農場內必須維持原地貌百分之八十,構造物不得設置於林地目
      上且面積不得超過農場總面積(不含林地目)百分之五。總構造物
      面積不得超過 0.1公頃。
(四)休閒農場內得設置之設施及構造物如左:
    1.休閒農場內得設置之設施:
     (1)入口意象設施-高度1.8 公尺以下。
     (2)教育解說廣場-透水性鋪面。
     (3)圍籬-高度1.8 公尺以下。
     (4)導覽解說指示牌。
     (5)自然步道-寬度在二公尺以下。
    2.休閒農場內得設置之構造物:
     (1)廁所-以臨時性設施為宜。
     (2)洗手台。
     (3)農用蓄水池-總容積二十噸以下。
     (4)免受現行法令限制之業生產必要設施(簡易寮舍)。
     (5)涼亭-一三.二平方公尺以下以木造結構為原則,滴水簷高度三
        公尺以下,涼亭總面積不得超過容許總構造物面積百分之二十。
    相關構造物經複驗合格後由建設局函轉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備查。
八、休閒農場經核准置後,各場應定期實施維護檢修,建設局得邀集相關
    單位不定期抽查,如發現有違法及妨礙公共安全之虞者,應依相關法
    令處理。
    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府得撤銷核准。
九、核准設置之休閒農場,應接受建設局、台北市農會及轄區農會之輔導
    ,其經營管理績效優良者,得予獎勵。
十、本要點所需申請書表由建設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