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各年度事業預算編列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所有條文

壹、收入事項
一、會費收入
  (一)一般會費收入依據耕地種類、生產量、灌溉成本及受益程度核實
        編列,惟在中央政府未編列預算補助前,如各會會務委員會有特
        別決議者,得視各會財力編列預算補助。
  (二)會員請求增加灌溉水量所需經費如經核准有案者,得按受益程度
        加收,增加灌溉費。
  (三)抽水灌溉費收入依照規定核實編列。
二、建造物使用費收入、餘水使用費收入(其他受益人會費收入)及工程
    受益費收入,均依照規定核實編列。
三、其他事業收入:凡不屬上列各項之其他事業收入,均應核實編列。
四、利息收入:除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聯合建設基金利息按其規定編列
    外,應參照上年度實收狀況及各年度可能增減趨勢估列。
    前項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聯合建設基金利息,不得逕行坐支水利會
    應繳之聯合會會費。
五、租金收入:凡出租土地、房屋及池塘等應依契約條件核實編列。
六、整理收入:凡盤存及出售資產盈餘、補列前期收入等,應參照實際情
    形預估列編。以出售資產盈餘為財源編列預算,應經報准。溢收實物
    折價差額列入盤存盈餘收入;短收折價差額列入盤存虧絀支出。
七、罰款收入:凡依規定徵收之滯納金、違約金、催徵手續費等之收入應
    參照財務催徵計畫各項欠費可能收起數,及上年度實收狀況,並預計
    各年度可能增減趨勢估列。
八、補助款收入:依照各機關核准補助額按其核定補助性質分別編列。
九、雜項收入:凡不屬上列各項之事業外收入,均應斟酌實際情形估列。

貳、支出事項
一、工程設備維護費
  (一)凡灌溉、排水、其他工程及抽水機、電訊設備、船舶等維護費,
        應按各年度工作計畫實際需要編列。
  (二)各項工程管理費應參照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
        支用要點辦理。
二、灌溉費用
  (一)灌溉費用:凡用水調節費、救旱費用、糾紛處理費、水質檢驗及
        調查費等,應依核定工作計畫及參照以往業務經驗,及本年度工
        作計畫方針核實編列。
  (二)抽水費用:凡抽水所需燃料及電費、修護費、抽水圳路工程費、
        用人費、工資、維護管理費等應按實計編。
三、財務業務費
  (一)稽徵費用:凡會費、建造物使用費、餘水使用費、工程受益費、
        其他事業收入等稽徵費用,及會費資料整理費用按實際需要估列
        。
  (二)舊欠費稽徵費:應按核准之舊欠費清理計畫,並按實際需要核實
        編列。
  (三)財產維護費用(土地管理費、房屋管理費、車輛維護費,及其他
        財產維護費)
        1.土地管理費:
          擬處分之財產經列入工作計畫報准者,應核實計列各項土地出
          售相關費用(含土地出售費用及各項稅捐等)及土地管理費用
          (含維護產權費用、土地登記費用、測量費、管理費,及其他
          與土地管理有關費用),並應依據工作計畫及事實需要核實編
          列。
        2.房屋管理費
         (1)凡會有房屋維修,應依上年度實際需求及物價指數核實編列
            。
         (2)各項與房屋有關之維護費用、相關附屬器材及消耗性費用,
            均視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3)各項用人費用及其他與房屋管理有關費用應核實編列。
        3.車輛維護費
         (1)各種車輛油脂費按下列標準編列:
            I.轎車、旅行車、吉普車、小型工程車、中型交通車、每輛
              每月以二百一十公升為限。
            II. 大型卡車、工程車、交通車、每輛每月以二百六十公升
                為限。
            III.機車
              i.五十CC以下每月以十五公升為限。
              ii.五十-九十CC每月以二十五公升為限。
              iii.九十-一百五十CC每月以三十公升為限。
              iv.一百五十-二百五十CC每月以四十公升為限。
              v. 單價應以石油公司現行價格為標準計列。
         (2)各種車輛養護費按下列標準編列:
            I.各式汽車購置三年以內每輛每年以一萬八千元為限。
            II.各式汽車購置四至六年每輛每年以三萬六千元為限。
            III.各式汽車購置七年以上每輛每年以五萬四千元為限。
            IV.機車養護費每年每輛以一千八百元為限。
            V.重大機件故障維修費每年以十五萬元為限。
         (3)稅捐:車輛牌照附徵各項稅捐及車輛保險費按實編列。
        4.其他財產維護應按 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四)固定資產折舊:各財產最低使用年限,按行政院頒行「財物標準
        分類」計列,採直線法攤提。
四、水利小組業務費
  (一)凡有關水利小組各項作業費應按本科目各項細目內容核實編列,
        不得列入灌溉等其他科目內。
  (二)小組辦公費:每小組每月以不超過五千元為原則。
  (三)小組業務競賽費應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四)小組田間配水費及公共小給水排水路養護歲修經費應按實際需要
        核實編列。
  (五)小組訓練費每小組每年以不超過五千元為原則;小組長及班長聯
        席會費用每人每年以不超過三千五百元為原則。
  (六)小組長及業務相關人員參加國外考察費用每人以六萬元計列,每
        屆二次;國內聯誼活動及觀摩水利設施費用以一萬二千元計列,
        每屆二次,以上二項於本年度內擇一辦理。
  (七)小組長健康檢查補助費每人每次以不超過二萬五千元為原則,每
        二年得編列一次,每屆得編列二次。
  (八)小組其他費用應視水利會實際需要計列。
五、業務研究費:除配合政府或有關機關計畫外,其他確因事業需要,能
    提出具體研究項目及計畫內容者,應核實編列並報請臺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審核,動支時應先報請本府核准。
六、議事費用
  (一)會務委員會議事費用按下列標準編列:
        1.出席費分定期會與臨時會,按每年四次,每次三日,每日每人
          以三千元計列。
        2.便餐費每人每餐以不超過一千元為原則。
        3.資料印刷及其他議事費用每人每年以不超過六千元為原則。
  (二)業務視察費用按下列標準編列:
        1.會務委員交通費或研究費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二萬五千元為原則
          。
        2.會務委員郵電費每人每月以不超過六千元為原則。
        3.會務委員及業務相關人員聯誼活動及國內觀摩費用每人每年以
          不超過一萬二千元為原則。
        4.會務委員及業務相關人員參加國外考察費用每人每年以不超過
          七萬元為原則;國外考察相關雜費每年以不超過十萬元為原則
          。
  (三)雜費
        1.其他相關會務研討會,每年以二次為限,每人每次以不超過三
          千元計列。
        2.補助健康檢查費每人每年以不超過二萬五千元為原則。
        3.團體服裝費每人每年以不超過一萬元為原則。
        4.運動服費及參加運動會補助費每人每年以不超過八千元為原則
          。
        5.三節慰問費每人每年以不超過三萬元為原則。
        6.其他雜費每人每年以不超過一萬五千元為原則。
七、總務管理費用
  (一)用人費
        1.員工薪資:按核定之編列員額及職級,並依現行各水利會規定
          各項待遇支給標準編列。另應比照政府調整待遇之比例,編列
          預備金。
        2.獎金:包括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不休假加班費及員工休
          假補助費四種,考績獎金平均最高為員工一個半月薪給核實編
          列;年終工作獎金按員工一個半月薪給計列;不休假加班費視
          各會業務需求,並按政府規定標準計算後核實編列;員工休假
          旅遊補助費按符合規定人數每人每年以一萬六千元計列。
        3.退休撫卹金及準備金:按水利會已屆命令或志願退休(職)人
          員,按實際需要計列。
        4.退休撫卹基金:應依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要點及臺北市
          農田水利會職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要點規定,依實際需要核實
          編列。
        5.配合辦理水利會早期退休人員比照公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
          與補償金需要各會應參酌本身財力負擔情形,核實編列該項補
          償金預算支應,惟已執行完畢者免列。
        6.會長退職酬勞金及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利息補貼,各會應參酌本
          身財力負擔情形,核實編列該項利息補貼預算支應。
        7.聘僱人員,由水利會視工作程度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羅致
          困難程度與應具之專門技能條件擬訂專案計畫,於報請主管機
          關核定後,參照「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
          規定標準編列。
        8.臨時人員,由水利會視業務需要核實編列。
  (二)福利費
        1.生育婚喪補助費:應視實際需要數編列支應。
        2.子女教育補助費:應按政府規定標準及實際需要數編列。
        3.員工勞保及健保費:分現金及醫療給付兩項,分別依實際人數
          計算保險費分擔之計算方式編列支應,至缺額部份,其眷屬部
          份按二人估編支應。
        4.提撥互助金:按編制人數職員眷屬以五口,技工工友眷屬以五
          口為限,每口每月以八十元計列。
        5.退休職人員慰問金:每年三次,每次以不超過五千元為原則編
          列。
  (三)事務費:
        1.凡事務性支出,均應納入事務費預算內不得以業務研究費列編
          其內容,包括文具印刷、郵電、房地租金、旅運費、購置費、
          會議費、特別費、誤餐及值班費、雜費等。
        2.水利會一般辦公所需費用,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3.租金:按奉准租賃契約所訂租金數額編列。
        4.旅運費
         (1)三十公里以內,每日每人以二百五十元標準編列。
         (2)三十公里以上,不需住宿,每人每日以五百元標準編列。
            交通費視實際情形確實編列。
         (3)三十公里以上,需住宿,每人每日以一千九百元為標準。
            交通費視實際情形確實編列。
        5.員工上下班交通費:視員工實際通勤狀況,折算本市公車段數
          、本市捷運系統、火車、客運等實際費用確實編列。
        6.加班費:超時加班費按水利會業務實需,依據政府規定標準計
          算後核實編列支應。
        7.值班費:平日每人每日三百元;假日及週六按每人每日四百五
          十元計列。
        8.特別費:特別費內包括特別辦公費、補助辦公費及公共關係費
          。以上各項費用依左列標準:
         (1)特別辦公費:會長特別辦公費每月以不超過四萬元為原則。
            總幹事特別辦公費每月以不超過一萬元為原則。
         (2)補助辦公費每月以不超過四萬元為原則。
         (3)公共關係費每月以不超過六萬元為原則。
        9.會議費:應視實際需要數編列支應。
       10.購置費及雜費:應視實際需要數編列支應。
  (四)訓練及進修費
        1.訓練進修費:
         (1)凡參加一般業務訓練及在職進修者,按預計人數及時數編列
            。
         (2)因公派員出國:應按報准之因公出國計畫編列。
        2.員工聯誼活動費
         (1)員工(含眷屬)聯誼活動費,按員工人數,每人每年最高不
            得超過一萬二千元編列。
         (2)員工參加各類活動費用,應視實際需要,參照上年度實際狀
            況及本年度可能增減趨勢核實編列。
  (五)政風工作費:依照規定核實編列。
  (六)資訊業務費:應按業務需要核實編列。
  (七)會長集會務委員選舉費:應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八)其他總務費用:因業務確實需要之大批印刷(預決算書、統
        計要覽、業務簡報資料編印及購置等),應按實際需要核實
        編列。
  (九)工作站費用:每站每月以不超過一萬元為原則。
  (十)員工制服費:團體服裝費每人每年以不超過一萬元為原則,運動
        服費每人每年以不超過五千元為原則。
  (十一)其他雜費:凡不屬於前列各項之經費,皆須視事實需要核實編
          列。
八、工程借款利息支出:凡約定在年度償還之工程借款利息,應核實編列
    。
九、其他事業支出:凡不屬上列各項之事業支出,應按業務實際需要核實
    編列。
十、利息支出:凡因業務需要而非興辦工程經報准之長短期借款利息,應
    核實編列。
十一、整理支出
    (一)凡盤存設備,實物材料所發生之虧絀,對以前各期收入之退還
          ,漏查應付款之補付、核准減免註銷會費(註明核准文號)、
          料價低估、出售資產虧絀及前期支出等應核實估列。
    (二)各會依會務委員會之特別決議,視財務狀況編列預算補助之一
          般會費,以及其他不屬前款各類整理支出,均依據需求核實編
          列於其他整理支出科目。
十二、協助支出:應先調查事實,並考慮本身實際需要核實編列。若有情
      形特殊,應專案報本府辦理。
十三、非常損失支出
    (一)凡災害之搶修、復舊應在年度預算內編列災害搶修、復舊經費
          及災害損失,其數額最低不得少於當年度支出預算總額千分之
          五編列。
    (二)如以前年度有舉債支應災害搶修、復舊費,本年度應攤銷之支
          出,應核實編列。
    (三)意外事故損失準備,除酌提「國家賠償法」之理賠支出外,其
          餘有關之災害經費應暫停編列提撥。
十四、雜項支出
    (一)事業宣傳費:為宣導水利政令、會務成果及加強服務會員,並
          擴大與會員間之聯繫工作,應按業務需要酌編宣傳經費。
    (二)農、林、漁、牧事業支出、風景地區支出:應按業務需要核實
          編列。
    (三)聯合會會費:按規定核實編列。
    (四)其他雜項支出: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及財務狀況,核實編列。

參、資本收入
一、固定負債之增加:長期借款:因興建工程或專案計畫需要舉債辦理者
    ,應考慮償債能力,並應報准。編列時,應依據舉債計畫註明償債財
    源、債權機關、償還年限及利率等。
二、公積之增加:捐贈公積:凡更新或改善水利工程之專案補助款應按政
    府或有關機關核定之補助額編列(註明核准文號)。
三、撥用財源:凡收入無法支應支出時,應依下列次序撥補:
  (一)以前年度結餘款(累積餘絀或事業公積)。
  (二)財產處分專款(收入公積)。
    動用以前年度結餘款及財產處分專款時,應事先詳列原因及用途,報
    准後始得編列。

肆、資本支出
一、固定資產之增加
  (一)土地:應按實際需要編列。
  (二)水利工程:凡灌溉、排水及其他水利設施之更新或改善,除按政
        府之補助額編列外,自籌款辦理部份,應衡量實際需要與財力負
        擔編列。
  (三)房屋建築及設備:興建辦公廳及宿舍,應先報准始得編列。
  (四)機械設備:應按實際需要編列。
  (五)運輸設備:公務車輛除特殊情形經報本府核准外,不得增購。
  (六)其他設備:應按實際需要編列。
二、固定負債之減少長期借款之償還:水利會各項借款,凡約定在本年度
    應償者,應按實編列,並列明償還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