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二0一0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園區哺集乳室使用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提供有哺集乳需要之使用者,於臺北國
    際花卉博覽會(以下稱花博)園區設置哺集乳室,訂定本須知。

二、花博園區應設有哺集乳室之指引標示及獨立安全之哺集乳空間,其相
    關事項,由本府產業發展局辦理。

三、本府產業發展局對於花博園區哺集乳室,應派員實施定期檢查、維護
    室內及設施整潔、安全,並記錄之。

四、花博園區哺集乳室配合花博園區開、閉園時間,提供有哺集乳需要之
    遊客使用。但遇有緊急或其他特殊情形,須暫停提供使用者,不在此
    限。

五、非哺集乳者或非經哺集乳者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哺集乳室。

六、哺集乳者哺集之母乳需保存冰存時,得由哺集乳者標示其姓名及聯絡
    電話,請花博園區遊客服務中心人員協助冰存。
    前項冰存之母乳,應於當日花博園區閉園前領回,逾期未領回者,視
    同廢棄物處理,並記錄之。

七、花博園區哺集乳室不提供置放或保管物品服務,如有遺置於哺集乳室
    之物品,應於當日花博園區閉園前領回,逾期未領回者,視同廢棄物
    處理,並記錄之。

八、有哺集乳需要之遊客使用花博園區哺集乳室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請保持室內及設施清潔。
  (二)離開哺集乳室後,請攜出其自有物品,
  (三)非哺集乳使用所產出之廢棄物,不得置放於哺集乳室。
  (四)損壞室內相關設施時,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