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1日

條文關聯

  市政府為推動工商業節能減碳及發展再生能源,得就下列事項予以獎勵
  或補助:
  一、實施節能減碳計畫經考評績優者。
  二、推廣節能產品經考評績優者。
  三、使用節能產品績效優良者。
  四、設置再生能源設備表現優異者。
  五、發展或製造再生能源設備,經考評績優者。
  前項之獎勵或補助要點,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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