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為推動工商業節能減碳及發展再生能源,得就下列事項予以獎勵 或補助: 一、實施節能減碳計畫經考評績優者。 二、推廣節能產品經考評績優者。 三、使用節能產品績效優良者。 四、設置再生能源設備表現優異者。 五、發展或製造再生能源設備,經考評績優者。 前項之獎勵或補助要點,由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