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1日

條文關聯

  工商業使用冷氣機或空調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出入門口應有防止冷氣外洩之設施。
  二、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不得在冷卻水塔、空調機組進、出風口處堆
      放物品阻擋,以免妨礙空氣流通。
  三、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冷凍主機容量達經濟部規定數額者,應裝設
      個別電錶,由能源管理人員按月保養維護,並記錄空調系統用電量
      、冷凍主機、冷卻水塔進、出口溫度與流量,以確保系統運轉效率
      。
  四、新設或汰換之冷氣機或空調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能源效率比值
      標準。
  五、營業及辦公場所室內冷氣平均溫度須保持在攝氏二十六度以上。但
      因營業屬性有低於攝氏二十六度必要之場所,經市政府公告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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