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業使用冷氣機或空調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出入門口應有防止冷氣外洩之設施。
二、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不得在冷卻水塔、空調機組進、出風口處堆
放物品阻擋,以免妨礙空氣流通。
三、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冷凍主機容量達經濟部規定數額者,應裝設
個別電錶,由能源管理人員按月保養維護,並記錄空調系統用電量
、冷凍主機、冷卻水塔進、出口溫度與流量,以確保系統運轉效率
。
四、新設或汰換之冷氣機或空調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能源效率比值
標準。
五、營業及辦公場所室內冷氣平均溫度須保持在攝氏二十六度以上。但
因營業屬性有低於攝氏二十六度必要之場所,經市政府公告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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