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管理委員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會之開會通知,應於五日前通知各委員,並副知市場處,市場
  處得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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