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私有零售市場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凡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或列管有案之私有傳統零售市
    場(以下簡稱私有市場),其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
    理。

二、私有市場興建完成後,應辦妥營利事業登記後,始得營業。

三、私有市場所有人及攤(舖)位攤商應共同組成管理委員會,辦理市場
    有關業務。其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管理委員會委員除市場所有人指定之代理人一人為當然委員外,
        餘由各類別攤(舖)商推選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之。
  (二)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以得票數較多者為
        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三)管理委員會委員得互推人選分別擔任管理委員會之總務財務、監
        察等工作。
  (四)管理委員會委員每三年改選一次,委員因故缺席,應由原類別之
        攤(舖)商補選遞補之,如委員因故出缺達半數時,應召開攤(
        舖)商臨時大會補選之。
  (五)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對內為委員會主席,對外代表委員會,如因
        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六)主任委員出缺時,應由委員會以多數決推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
        任之任期為限。

四、私有市場管理委員會之業務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管理委員會組成後應填具簡歷冊、載明當選者職務、姓名、性別
        、身份證字號、年齡、學歷、經歷、地址、攤(舖)位編號函報
        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
  (二)市場攤(舖)商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商議重要事項,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大會。管理委員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會議時均應報請
        市場處派員列席指導。
  (三)各種會議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人分別簽署,並於會後七日內函
        報市場處備查。
  (四)管理委員會所需業務經費,須經市場攤(舖)商大會決定分擔之
        。其收支情形應詳細列帳製表,按月提管理委員會審核通過提大
        會追認後公告。
  (五)業務費(含水電清潔費)收取均應掣給統一編號之正式收據,加
        蓋圖記,及負責人、經手人印章,並留存根備查或委由金融機構
        代收。
  (六)管理委員會之圖記概用直柄式長方形(七、四公分×五.二公分
        )用箋體陽文刻製。
  (七)管理委員會處理事項如下:
        1.市場公共秩序之維護。
        2.市場環境及衛生之維護。
        3.市場場設備之維護。
        4.攤(舖)商服務事項。
        5.市場管理員工之解、聘僱。
        6.處理政府機關交辦事項。

五、私有市場應受市場處指揮監督,其經營者及聘僱管理員工應報請市場
    處備查,異動時亦同。

六、私有市場管理員工之設置由各該市場管理委員會自行定之。

七、私有市場管理員職掌如下:
  (一)維持市場安全、秩序、交通、環境、衛生及督導(舖)商攤(舖
        )架擺設整齊,並禁止流動攤販進入營業。
  (二)督導市場工友執行工作。
  (三)協調本府環境保護局區清潔隊或合法清除業者協助垃圾代運。
  (四)協調警察單位對市場外圍攤販取締及公共秩序維持。
  (五)按日查報魚、肉、果菜零售價格。
  (六)協助督導攤(舖)商商品公開標價。
  (七)處理攤(舖)商違規事項。
  (八)按月陳報管理員職掌之工作紀錄。
  (九)執行管理委員會決議事項。
  (十)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十一)列席管理委員會及攤(舖)商大(臨時)會。
  (十二)處理政府機關交辦事項。

八、私有市場工友工作項目如下:
  (一)市場周圍、通道、排水溝、辦公室之清掃及清潔維護。
  (二)市場公廁之打掃清潔與消毒。
  (三)負責市場垃圾集中於指定場所。
  (四)管理員及管理委員會交辦事項。

九、私有市場攤(舖)商營業遵守事項應依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規定
    辦理。

十、私有市場攤(舖)商垃圾應以密閉式容器裝置,不得任意堆放。違者
    ,市場處得移請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同法臺北市施行細
    則處罰。

十一、私有市場應於每月公休日實施全面大掃除及消毒。

十二、私有市場環境衛生之維護,得以競賽方式考核之,其成績應予公布
      ,成績優良者予以表揚或獎勵。

十三、私有市場管不善者,市場處得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應依有關規定辦
      理。

十四、私有市場攤(舖)位租賃契約,由市場所有人與攤(舖)商協議訂
      定。
      前項攤(舖)位租金之計算之調整,應報請本府產業發展局核定。

十五、私有市場、攤(舖)位所有人或承租人名冊,應送請市場處備查,
      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