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管理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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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為健全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經營管理,加強對批發市場之檢
    查、輔導及考核,依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市場
    處。

三、本要點之考核對象為本市各類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四、考核實施期間、考核項目、評分標準、配分比率、成績等第及辦理程
    序等由執行機關另訂之。

五、考核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考核成績達優等、甲等者,主辦機關報請臺北市政府頒獎表揚,
        並建議市場經營主體視財力狀況酌發有功市場員工獎金。
  (二)考核成績未達甲等者,函請該經營主體之公司董事會對總經理考
        核得不考列甲等。
  (三)考核成績列丙等、丁等者,函請經營主體對有關業務人員視情節
        予以懲處或撤換。

六、辦理本要點考評工作圓滿之相關人員,得依「經濟部暨所屬經建行政
    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