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處期以公平合理之原則,實施市場管理員職期調任,使能適才適所
,各盡其長,並激勵工作情緒,增進行政績效,進而達成有效管理市
場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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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職期調任以公有零售市場(含本處所屬商場及環南綜合市場)管
理員相互調任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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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場管理員職期調任,每二年辦理乙次,辦理時間為第二年四月間,
六月底前發布,七月一日生效,並正式辦妥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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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列入調任:
(一)任期未滿一年者。
(二)改建市場正辦理拆遷或攤位分配或籌備開業者。
(三)調任考評成績列前三名者,但以一次為限。
(四)其他特殊原因經簽奉處長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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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職期屆滿之市場管理員,按照各人「工作績效」、「考績與獎懲」、
「品德」、「平時考核」四項目,予以考評評分,評分標準如附表。
┌──────────────────────────────┐
│台北市市場管理處公有零售市場管理員職期調任考評評分 │
├────┬────┬─────┬───┬────┬─────┤
│現職單位│ │管理員姓名│ │到職日期│ │
├─┬──┴───┬┴─────┴──┬┴┬───┴─────┤
│項│ │ │配│直屬或上級長官評分│
│ │ 細 目 │ 評分標準與說明 │分│ │
│ │ │ │比├───┬──┬──┤
│目│ │ │重│人評會│科長│股長│
├─┼──────┼─────────┼─┼───┼──┼──┤
│工│市場績效定期│依最近二年歷次檢查│ │ │ │ │
│作│檢查 │成績平均分數百分之│10│ │ │ │
│績│ │十計算。 │ │ │ │ │
│效├──────┼─────────┼─┼───┼──┼──┤
│ │市場績效不定│依最近二年歷次檢查│ │ │ │ │
│ │期檢查 │成績平均分數百分之│15│ │ │ │
│ │ │十五計算。 │ │ │ │ │
│ ├──────┼─────────┼─┼───┼──┼──┤
│ │催繳市場攤位│一 攤位租金能全部│15│ │ │ │
│ │租金狀況 │ 依限如數催繳者│ │ │ │ │
│ │ │ 給予十五分。 │ │ │ │ │
│ │ │二 攤位租金依限催│ │ │ │ │
│ │ │ 繳平均達95%以│ │ │ │ │
│ │ │ 上者給十四分。│ │ │ │ │
│ │ │三 攤位租金依限催│ │ │ │ │
│ │ │ 繳平均達90%以│ │ │ │ │
│ │ │ 上者給十三分。│ │ │ │ │
│ │ │四 攤位租金依限催│ │ │ │ │
│ │ │ 繳平均達85%以│ │ │ │ │
│ │ │ 上者給十二分。│ │ │ │ │
│ │ │五 攤位租金依限催│ │ │ │ │
│ │ │ 繳平均達80%以│ │ │ │ │
│ │ │ 上者給十一分。│ │ │ │ │
│ │ │六 攤位租金依限催│ │ │ │ │
│ │ │ 繳平均達75%以│ │ │ │ │
│ │ │ 上者給十分。 │ │ │ │ │
│ │ │七 攤位租金依限催│ │ │ │ │
│ │ │ 繳平均達70%以│ │ │ │ │
│ │ │ 上者給九分。 │ │ │ │ │
│ │ │八 攤位租金依限催│ │ │ │ │
│ │ │ 繳平均達65%以│ │ │ │ │
│ │ │ 上者給八分。 │ │ │ │ │
│ │ │九 攤位租金依限催│ │ │ │ │
│ │ │ 繳平均達60%以│ │ │ │ │
│ │ │ 上者給七分。 │ │ │ │ │
│ │ │一○ 攤位租金依限│ │ │ │ │
│ │ │ 催繳平均不足│ │ │ │ │
│ │ │ 60%者不計分│ │ │ │ │
│ │ │ 。 │ │ │ │ │
│ ├──────┼─────────┼─┼───┼──┼──┤
│ │市場修建工程│一 市場修建期間能│5 │ │ │ │
│ │ │ 積極協調攤商密│ │ │ │ │
│ │ │ 切配合施工者給│ │ │ │ │
│ │ │ 三分。 │ │ │ │ │
│ │ │二 對於修繕需求會│ │ │ │ │
│ │ │ 勘,能積極能合│ │ │ │ │
│ │ │ ,主動提出建言│ │ │ │ │
│ │ │ 者給二分。 │ │ │ │ │
│ ├──────┼─────────┼─┼───┼──┼──┤
│ │市場周圍流動│市場周圍二00公尺│5 │ │ │ │
│ │攤販查報 │內無案攤販查報表每│ │ │ │ │
│ │ │月按時填報者給二分│ │ │ │ │
│ │ │,是否確實給三分。│ │ │ │ │
│ ├──────┼─────────┼─┼───┼──┼──┤
│ │市場財產管理│一 市場財產是否均│5 │ │ │ │
│ │ │ 依規定登記列管│ │ │ │ │
│ │ │ 者給三分。 │ │ │ │ │
│ │ │二 能主動經常檢視│ │ │ │ │
│ │ │ 查報是否正常使│ │ │ │ │
│ │ │ 用,並對公共安│ │ │ │ │
│ │ │ 全設備維護情形│ │ │ │ │
│ │ │ 良好,無不良紀│ │ │ │ │
│ │ │ 錄者給二分。 │ │ │ │ │
│ ├──────┼─────────┼─┼───┼──┼──┤
│ │其他交辦事項│視交辦事項執行量、│10│ │ │ │
│ │執行情形 │質及完成時效等給分│ │ │ │ │
│ │ │。 │ │ │ │ │
├─┼──────┼─────────┼─┼───┼──┼──┤
│考│最近二年考績│甲等為二‧五分,乙│5 │ │ │ │
│績│ │等為一‧五分,丙等│ │ │ │ │
│與│ │不計。 │ │ │ │ │
│獎├──────┼─────────┼─┼───┼──┼──┤
│懲│最近二年獎懲│記大功、記大過一次│5 │ │ │ │
│ │ │增減四‧五分。 │ │ │ │ │
│ │ │記功、記過一次增減│ │ │ │ │
│ │ │一‧五分。 │ │ │ │ │
│ │ │嘉獎、申誡一次增減│ │ │ │ │
│ │ │0‧五分。 │ │ │ │ │
├─┼──────┼─────────┼─┼───┼──┼──┤
│品│忠 誠│最近二年有良好紀錄│15│ │ │ │
│德│廉 正│者不得少於十二分。│ │ │ │ │
│ │生 活│最近二年無不良紀錄│ │ │ │ │
│ │待 人 接 物 │或好壞紀錄能相抵者│ │ │ │ │
│ │ │給九分。 │ │ │ │ │
│ │ │最近二年有不良紀錄│ │ │ │ │
│ │ │者,視情節在七分以│ │ │ │ │
│ │ │下給分。 │ │ │ │ │
├─┼──────┼─────────┼─┼───┼──┼──┤
│平│查勤小組查勤│最近二年不定期查勘│10│ │ │ │
│時│紀錄 │,記錄出勤良好者給│ │ │ │ │
│考│ │十分。 │ │ │ │ │
│核│ │最近二年不定期查勘│ │ │ │ │
│ │ │紀錄曠職一次者給八│ │ │ │ │
│ │ │分。 │ │ │ │ │
│ │ │最近二年不定期查勘│ │ │ │ │
│ │ │紀錄曠職二次者給七│ │ │ │ │
│ │ │分。 │ │ │ │ │
│ │ │最近二年不定期查勘│ │ │ │ │
│ │ │紀錄曠職三次以上者│ │ │ │ │
│ │ │,視情節在六分以下│ │ │ │ │
│ │ │給分。 │ │ │ │ │
├─┴─────┬┴─────────┴─┴───┴──┴──┤
│考 評 總 分│ │
├────┬──┴─┬───────────────┬────┤
│ 機關首 │甄審會主│會 章│業務主管│
│ 長簽章 │席簽章 │ │科簽章 │
├────┼────┼───────────────┼────┤
│ │ │第二科: │ │
│ │ │第三科: │ │
│ │ │第四科: │ │
│ │ │第五科: │ │
│ │ │企劃室: │ │
│ │ │會計室: │ │
│ │ │人事室: │ │
│ │ │人事室(二): │ │
├────┴────┴───────────────┴────┤
│說明: │
│一 「市場績效不定期檢查」項目,併同本處督勤小組查勤時實施,│
│ 由各檢查人員分別評分,交由領隊人員統計成績後送人事室存案│
│ 。 │
│二 「催繳市場租金狀況」項目係以管理員每月能否在一定期限內完│
│ 成催繳手續為考評標準,並以管理員職期調任實施要點規定二年│
│ 為計算標準。如未滿二年者以現任該市場之年資為計算標準。 │
│三 「市場修建工程」項目由第三科考評。 │
│四 「市場周圍流動攤販查報」項目由第四科考評。 │
│五 「市場財產管理」項目由第五科考評。 │
│六 「其他交辦事項執行情形」項目由所交辦科室會同第一科考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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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配合調任需要,在實施考評前,由第一科依據市場新舊、攤位多寡
、設備良窳、經營狀況等因素訂定市場次序表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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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職期調任前,由人事室會同有關科室依第五條規定初評後,並製
成調任人員積分順序表。
┌──────────────────────────────┐
│ 聘 │
│台北市市場管理處臨時約 人員考核表 │
│ 僱 │
├─┬────┬─┬─────┬─┬──┬──┬───────┤
│單│ │姓│ │薪│ │考核│自 起│
│ │ │ │ │ │ │資料│ 年 月 日 │
│位│ │名│ │點│ │時間│至 止│
├─┴────┼─┴─────┴─┴──┴──┴───────┤
│約僱工作內容│ │
├─┬────┴─────┬─┬──────────┬────┤
│項│ 內 │配│直屬或上級長級官評分│ 優 │
│ │ │分├───┬─┬─┬──┤ 劣 │
│ │ │標│甄審會│科│股│總分│ 紀 │
│目│ 容 │準│ │長│長│ │ 錄 │
├─┼──────────┼─┼───┼─┼─┼──┼────┤
│工│工作績效 │14│ │ │ │ │ │
│作├──────────┼─┼───┼─┼─┼──┤ │
│ (│服務態度 │12│ │ │ │ │ │
│50├──────────┼─┼───┼─┼─┼──┤ │
│分│工作數量 │12│ │ │ │ │ │
│) ├──────────┼─┼───┼─┼─┼──┤ │
│ │負責盡職 │12│ │ │ │ │ │
├─┼──────────┼─┼───┼─┼─┼──┼────┤
│操│廉潔自持予取不苟大公│8 │ │ │ │ │勤惰記錄│
│行│無私正直不阿 │ │ │ │ │ │ │
│ (├──────────┼─┼───┼─┼─┼──┼────┤
│20│認真勤慎熱誠做事不遲│6 │ │ │ │ │曠職 天│
│分│到早退 │ │ │ │ │ │遲到 天│
│) ├──────────┼─┼───┼─┼─┼──┤早退 天│
│ │敦厚謙和謹慎懇摯 │3 │ │ │ │ │事假 天│
│ ├──────────┼─┼───┼─┼─┼──┤病假 天│
│ │有無不良嗜好 │3 │ │ │ │ │ │
├─┼──────────┼─┼───┼─┼─┼──┼────┤
│學│對本職學識經驗及常識│5 │ │ │ │ │ │
│識│是否豐富 │ │ │ │ │ │ │
│ (├──────────┼─┼───┼─┼─┼──┤ │
│15│見解正確能否運用科學│5 │ │ │ │ │ │
│分│頭腦創新分析因果 │ │ │ │ │ │ │
│) ├──────────┼─┼───┼─┼─┼──┤ │
│ │勤於進修充實學識技能│5 │ │ │ │ │ │
├─┼──────────┼─┼───┼─┼─┼──┼────┤
│才│敘述是否簡要中肯言詞│5 │ │ │ │ │備 註│
│能│是否詳實清晰 │ │ │ │ │ │ │
│ (├──────────┼─┼───┼─┼─┼──┼────┤
│15│作事能否貫澈始終力行│5 │ │ │ │ │ │
│分│不懈 │ │ │ │ │ │ │
│) ├──────────┼─┼───┼─┼─┼──┤ │
│ │體力是否強健能否勝任│5 │ │ │ │ │ │
│ │繁劇工作 │ │ │ │ │ │ │
├─┼───┬──────┴─┴───┴─┴─┴──┴────┤
│總│總 分│ │
│ ├───┼────────────────────────┤
│ │評 語│ │
│ ├───┼─────────┬─────┬────────┤
│ │續績或│ │人 事 室│ │
│評│解僱 │ │人事室(二)│ │
├─┼───┴──┬──┬───┼─────┼──┬─┬───┤
│機│ │人事│ │ │ │股│ │
│關│ │甄審│ │科 長│ │ │ │
│首│ │會主│ │ │ │ │ │
│長│ │席 │ │ │ │長│ │
├─┴──────┴──┴───┴─────┴──┴─┴───┤
│說明:一 本表自七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
│ 二 本表由直屬股長初核科室主管覆核 (無股長者由科長 (主│
│ 任) 擔任初覆核) 。 │
│ 三 本表提調本處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後簽報處長核定後存案│
│ 。 │
│ 四 臨時約僱人員勤惰紀錄關人事室依據資料詳實填載。 │
│ 五 約僱人員給假規定: (一) 事假均按日扣除其報酬。 (二│
│ ) 病假每月平均二天。 (三) 凡請事假以外之假逾限者,│
│ 均以事假處理按日扣除其報酬。 (四) 扣除報酬之日數逾│
│ 約僱期限十二分之一者,應即解僱。 (市府63年春字第卅│
│ 八期公報) │
│ 六 遲到或早退五次者,以曠職一次論,曠職二次者以一日計│
│ ,並按月扣報酬。無故曠職累績達十日,或一年累積達三│
│ 十日者,應即解僱。 │
│ 七 考核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續 (聘) 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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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照第六條訂定之市場次序表及第七條評定調任人員積分順序表之前
後次序作成調任人員調任市場表,提經人事評審委會審議後簽請處長
核定予以調任延長任期。前項調任人員,人事評審委員會認為有人地
不宜或其他特殊情事時,得敘明原因,簽請處長核定變更原訂調任順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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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評成績前三名或一次記大功二次或當年累積達記大功二次者,遇有
較高職缺時予以優先調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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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對重要工作執行不力或受記大過以上處分者,予以降調較後次序市場
工作或非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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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職期調任人員應依照公務人員服務法及有關規定遵限到職,並辦妥
交換,無故不遵令到職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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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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