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場處推動公有零售市場公共事務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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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暢通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
    簡稱產業局)、市場處與本市公有市場自治會(以下簡稱自治會)之
    溝通管道、提高效率,特成立「整修預算分配委員會」、「法制委員
    會」、「環保委員會」及「租金調整委員會」,以凝聚意見,期使市
    政府規劃之相關市場政策,更能符合市場攤商、市民之需求與期望。

二、各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整修預算分配委員會:研商市場零星修繕與計畫型整修需求之提
        報及年度預算分配事宜。
  (二)法制委員會:研商96年 7月11日公布施行之「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子法等事宜。
  (三)環保委員會:研商市場環保相關業務,包括市場垃圾之清運、市
        場環境及攤位清潔之維護等相關事宜。
  (四)租金調整委員會:研商市場各類租金(使用費)設算與調整等事
        宜。

三、各委員會設委員15人,組成方式如下:
  (一)召集人:由市場處指定專門委員以上層級人員擔任。
  (二)自治會代表委員:由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商權益聯合促進會推
        派自治會會長或副會長10名,任期以 1年為限。
  (三)市政府代表委員:產業局代表 1名、市場處代表 4名(含召集人
         1名)。
  (四)執行秘書:由市場處指定人員擔任,負責工作協調與會議召開等
        事宜。

四、各委員會每 3個月開會 1次,由召集人召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必
    要時得視討論議題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本府相關權責機關派員出
    席會議。

五、各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會議之議決,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六、各委員會決議事項,由市場處簽奉核准後送請有關機關(單位)辦理
    。

七、各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作業要點經市場處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