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者,於公民營市場新建、改建、擴建或有空攤時,
  應優先容納。
  前項經容納之攤販,不論進入或拒絕進入指定攤位營業逾三十日,均註
  銷其攤販營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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