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者,除依前條規定納入市場外,產業局得會同市政
  府工務局、警察局及環保局規劃臨時攤販集中場容納之。
  前項臨時攤販集中場,應分類集中營業;在同一臨時攤販集中場得酌分
  時段,規定時間編號營業。
  私人提供其所有土地設立臨時攤販集中場,應經市政府核准始得設立;
  其設置標準,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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