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臨時攤販集中場營業之攤販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規定時間外營業或擅自變更營業項目。
  二、不得妨害衛生、公共秩序之行為。
  三、不得損壞公有建築物或其他固定設備。
  四、不得使用非公制度量衡器。
  五、不得存放危險性油料、易燃物或爆炸物品。
  六、應按規定繳納場地費及管理費,並遵守管理人員之管理與指導。
  七、應於適當處所備置不漏水有蓋容器貯存廢棄物。
  八、攤架、攤棚應保持整潔。營業地點及周圍地區,應由專人負責打掃
      ,地面、水溝、廁所等應沖洗乾淨,其費用由攤販共同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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