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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凡依本自治條例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者,應繳納場地費及管理費;其收 費標準,由市政府訂定,送市議會審議,並依預算程序辦理;調整時, 亦同。 水電、清潔等費用,由攤販自行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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