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捐款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為妥善運用及管理監督指定用
    途之捐款,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七點規
    定,特設立動保處捐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審議指定用途之捐款運用計畫、收支管理、保管稽
    核及其他本委員會提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主任委員一人,由動保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動保處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全
    體委員三分之一。
    (一)動保處業務及行政管理等單位主管五人。
    (二)捐款人代表一人、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前項委員除捐款人代表外,任期皆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至任期屆滿日為止。

四、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人員
    代理之。
    捐款人代表不克出席者得以書面授權代理人出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五、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