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考核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行政院頒事務管理手冊規定。

二、目的:
    加強本局各項事務管理工作之有效管控與稽核,提高工作效率及財產
    效能,並對各項檢核結果提供改進意見。

三、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分為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兩種。平時檢查由本局相
    關單位自行辦理,定期考核依照事務管理手冊辦理,每年一次。

四、檢核項目:
    計有檔案管理(秘書室文書股)、文書管理(秘書室文書股)、出納
    管理、財產管理<含市產管理>、物品管理(會計室)、車輛管理、
    宿舍管理(人事室)、辦公處所管理(政風室)、採購管理(秘書室
    事務股)等共九項。

五、考核實施要領:
  (一)召集人:由秘書室主任擔任。
  (二)檢核小組成員:由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等單位派員
        共同組成,按檢核項目依權責確實執行考核作業。
  (三)考核方式:由受檢單位(人員)依相關檢核表(如附表一 ~九)
        先行自主檢核,並將該表檢核結果於小組成員考核前一星期送秘
        書室彙交檢核小組依排定日程考核(現場考核請受檢單位派員協
        助)。
  (四)幕僚作業:檢核小組幕僚作業由秘書室派員擔任。
  (五)考核紀錄:檢核小組執行考核時,應製作考核紀錄,並詳實記載
        考核情形。

六、受檢單位於收受考核通知後,應全力配合考核作業,對檢核人員之詢
    問及要求提供之資料應詳為說明或提供;考核時間、行程若有變動時
    ,將以電話另行通知。

七、秘書室俟各梯次考核辦理完畢後,應作考核報告陳報局長核定。

八、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