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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層級 │ 財物、勞務採購 │ 工程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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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 │500萬元以下 │500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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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 │逾500萬元 │逾500萬元 │
│ │未達1,000萬元 │未達2,0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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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1,000萬元以上 │2,000萬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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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採購評選委員、評審小組、評選(審)結果之核定,由局長核定。│
│2.授權範圍包含採購金額核定、底價核定。 │
│3.採購案件如涉契約變更,由原核定長官續為變更簽文之核定為原則│
│ 。 │
│4.工程、財物、勞務等採購驗收主驗人,由各科室審酌指派適當人員│
│ ,並授權主任秘書核定。 │
│5.驗收如涉及專業,得請其他科室或外部人員協助審查。 │
│6.有關本局所屬機關及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依政府採購法須報請│
│ 上級機關派員監驗部分,請各業務科依權責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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