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採購業務授權分工核定金額級距表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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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層級         │    財物、勞務採購  │      工程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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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      │500萬元以下         │500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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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        │逾500萬元           │逾500萬元             │
│              │未達1,000萬元       │未達2,0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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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1,000萬元以上       │2,000萬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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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採購評選委員、評審小組、評選(審)結果之核定,由局長核定。│
│2.授權範圍包含採購金額核定、底價核定。                      │
│3.採購案件如涉契約變更,由原核定長官續為變更簽文之核定為原則│
│  。                                                        │
│4.工程、財物、勞務等採購驗收主驗人,由各科室審酌指派適當人員│
│  ,並授權主任秘書核定。                                    │
│5.驗收如涉及專業,得請其他科室或外部人員協助審查。          │
│6.有關本局所屬機關及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依政府採購法須報請│
│  上級機關派員監驗部分,請各業務科依權責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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