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速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與本府各機關間資料
    交換及便民服務,並兼顧本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操作之便捷性及資
    料之安全性,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名詞定義如下:
    (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指由本府資訊局針對市政資料庫所建置
          並提供下列功能之系統:
          1.共通性連結介面。
          2.與各業務資料庫連結查詢介面。
          3.各項紀錄檔資料多重交叉及編報處理。
          4.使用機關業務處理所需之查詢。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指提供各業務資料庫之管理機關。
    (三)使用機關:指使用市政資料庫之機關。
    (四)資料庫系統管理者:指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指定,負責資料庫系
          統管理之人員。
    (五)業務系統管理者:指經使用機關指定,負責使用機關業務系統
          管理之人員。
    (六)一般操作使用者:指使用機關內一般操作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
          系統之人員。

三、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暫以戶政、地政、建築管理及土地使用分區、消
    防安全檢查五個資料庫為受理查詢範圍,本府資訊局將視系統功能及
    實際需要增減之。

四、申請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程序如下:
    (一)本局由資訊室指派專人擔任業務系統管理者,負責辦理本局一
          般操作使用者權限申請事項。
    (二)本局各單位依業務需求填寫各類「臺北市市政資料庫」查詢作
          業申請表(附表),送本局資訊室彙整後,函送資料庫管理機
          關審核。
    (三)本局資訊室彙整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核准之各類「臺北市市政資
          料庫」查詢作業申請表(附表)後,填寫「臺北市市政資料庫
          」查詢作業申請表(正表),勾選使用之市政資料庫類別,正
          、附表一併送本府資訊局建立主表單,並開放核定之使用權限
          。
    (四)本局各單位應填寫「臺北市市政資料庫」一般使用者帳號申請
          表及「申請使用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庫保密切結書」,送本局
          資訊室建立使用者權限、次表單使用群組及目錄組等,並依業
          務實際需要查詢市政資料庫。

五、人員或業務異動:
    (一)本局各單位使用者如有異動或查詢之業務項目如需變更或增加
          時,應依第四點規定再行申請。
    (二)本局資訊室業務系統管理者如有異動時,應填寫「臺北市市政
          資料庫」業務管理者帳號異動申請表並通知本府資訊局辦理異
          動。

六、本局資訊室應運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提供之系統安全管理功能每 3
    個月列印系統使用紀錄、查詢內容紀錄及系統使用情形統計表,定期
    陳報本局局長並同時知會綜合企劃科及政風室,相關資料並供資料庫
    管理機關及本府資訊局查驗使用。

七、稽核作業
    (一)由本局資訊室、綜合企劃科及政風室派員組成稽核小組,資訊
          室負責使用者及業務系統管理者之帳號密碼查核,綜合企劃科
          負責使用者查詢內容之查核,政風室負責資料庫異常使用情形
          之查核。
    (二)稽核小組每 3個月至少辦理一次內部稽核,如發現有異常使用
          情形,應會同政風室查明後簽報處理。

八、本局各單位使用者及業務系統管理者,其個人密碼至少應每 3個月自
    行變更一次,並妥善保管。

九、本局各單位應遵守事項:
    (一)查詢所得之資料使用範圍僅限申請表所列之業務項目,不得移
          作其他用途。
    (二)資料應審慎運用,使用完畢應即退出電腦螢幕,不得留置。
    (三)利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列印之資料,於使用完竣後,該資料
          均須併案歸檔。

十、未依本須知及相關法令規定操作,致系統損壞或機關、民眾權益受損
    者,應提報本局局長後依規定懲處,並通報本局政風室,研採補救及
    防範措施;如有違法者,並依法負其責任。

十一、申請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流程圖及查詢作業申請表,請參閱「臺北
      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程序」第十三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