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附則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會計,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
  後聘任之。

  本府教育局對學校家長會應積極輔導,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時,本
  府教育局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令其改組之。

  本府教育局每學年對推動家長會會務卓著者,得予以獎勵。

  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應將組織章程、選舉辦法
  、財務處理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等、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報請
  本府教育局核備。
  家長會會務人員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
  一、家長會各委員當選證書及工作人員之聘書,由家長會發給。
  二、家長會長當選證書,由學校發給。
  三、聯合會會長當選證書,由本府教育局發給。

  為規範本市中小學校家長會之設置及會務運作,本府教育局得訂定臺北
  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