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四、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五、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訂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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