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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召 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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