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召
  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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