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一人至三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通
      訊方式行之。
      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
  四、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班級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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