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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開會時應有二分之 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開會時委員出席人數未達二分之一時,得改開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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