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補選之會長或代理會長,均應於當選或代理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家長會報經
教育局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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