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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2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本校校長及教職員之任用,除校長由臺北市政府核定派任及會計、人事 、軍訓人員、護理教師、職員另有規定外,教師由校長依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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