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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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及輔
    導事宜,特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設置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法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市長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專家。
  (二)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三)身心障礙家長團體或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
  (四)本府教育局代表。
  (五)本府社會局代表。
  (六)本府衛生局代表
  (七)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之;其有關幕僚
    業務由特殊教育科派員兼任。

五、本會得視各教育階段需要依特殊教育法規定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
    生類別設置各小組,負責各不同類型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輔
    導及建議相關事項。各小組委員由本會委員及視實際需要邀請之專家
    學者、教師、教育局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共五至七人組成,
    並置召集人一人,由小組委員互推產生,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各
    承辦該組鑑定安置工作學校人員擔任,處理小組事務。

六、本會每半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各委員應親
    自出席。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會議由主
    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七、本會下設之各小組得依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