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提昇師資素質,特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教師資格檢定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學歷、經歷證件之審查。
    (二)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
    (三)科目學分疑義之認定。
    (四)教育實習成績之審查。
    (五)複檢實施方式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檢定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另置委員七人至九人,
    由本局局長聘請相關學者、專家、資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地方教
    師會代表及教育行政人員共同組成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
    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主管業務科科長兼任;所
    需工作人員由本局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五、本委員會以每年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
    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
    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時,不能委任代理人出席。

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年度相關預算
    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