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大型運動場館籌建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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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推動大型體育場館籌建計畫特設
    置籌建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辦理籌建有關事宜,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為辦理本市大型運動場館及相關體育運動休閒設施之軟體
    需求規劃評估、硬體設施專案管理、營運管理策略之研擬及其他籌建
    相關事宜。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
    長兼任,均為委員;其餘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副秘書長二人與本府教
    育局、財政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交通局、環境保護局、捷運工
    程局、主計處、地政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等機關首
    長,及委聘相關之政府機關代表、體育、藝術、表演、商業及學術等
    民間團體之專家學者擔任。
    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召集人指派相關人員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事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教育局派
    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相關業務。

四、本會得視任務階段需求設置若干工作分組,成員由相關局處派員兼任
    。

五、本會得視業務需求約聘人員若干人,協助執行秘書或各工作分組處理
    相關業務。

六、本會以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
    人召集,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
    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付交通費或出席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