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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減輕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
    人士子女與低收入戶學生就讀本市高中、高職學雜費負擔,訂定本要
    點。

二、減免對象:凡就讀本市特殊教育學校、高中及高職(含進修學校)之
    學生,在三年(夜間部為四年)修業年限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者: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者之學生。
  (三)低收入戶學生:係指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內學生。

三、減免基準詳如附表(如學雜費低於減免基準,則按核定繳交之學雜費
    額度減免之)。

四、符合減免學雜費之學生及家長,應於每學期註冊時填具申請表,檢附
    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由學校審查核定,並依減免基準逕予減免
    。

五、私立學校應比照前列程序及減免基準逕予減免學雜費,並於開學後三
    十日內檢附申請表(含證明文件)、申請名冊及學校領據,函報本局
    補助之。

六、依本要點核准減免學雜費之學生,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其己減免
    之學雜費,不予追繳。惟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其休學、退學時己享受
    減免學雜費之學期,不得重複申請減免。

七、同時具有多項減免或補助身分者(含向其他機構申請補助學雜費者)
    ,僅能擇一辦理,不得重複申請(不包含身心障礙者福利津貼、私立
    高中職學雜費補助、特殊教育學生獎助學金),經發現重複申請者應
    依規定追繳減免之學雜費,並取銷申請資格。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