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減輕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
人士子女與低收入戶學生就讀本市高中、高職學雜費負擔,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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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減免對象:凡就讀本市特殊教育學校、高中及高職(含進修學校)之
學生,在三年(夜間部為四年)修業年限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者: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者之學生。
(三)低收入戶學生:係指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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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減免基準詳如附表(如學雜費低於減免基準,則按核定繳交之學雜費
額度減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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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減免學雜費之學生及家長,應於每學期註冊時填具申請表,檢附
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由學校審查核定,並依減免基準逕予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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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私立學校應比照前列程序及減免基準逕予減免學雜費,並於開學後三
十日內檢附申請表(含證明文件)、申請名冊及學校領據,函報本局
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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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要點核准減免學雜費之學生,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其己減免
之學雜費,不予追繳。惟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其休學、退學時己享受
減免學雜費之學期,不得重複申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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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同時具有多項減免或補助身分者(含向其他機構申請補助學雜費者)
,僅能擇一辦理,不得重複申請(不包含身心障礙者福利津貼、私立
高中職學雜費補助、特殊教育學生獎助學金),經發現重複申請者應
依規定追繳減免之學雜費,並取銷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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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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