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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收費有
    所依循,特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五條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
    之規定訂定本暫行要點。
二、本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
    費之收支,除依其他法令外,悉依本暫行要點規定辦理。
三、學校依下列項目收取學生費用,並依據本府教育局公布之收取項目及
    收費標準辦理:
(一)雜費:公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免納雜費;私立國民中小學依據本府教
      育局「有條件開放自由化」相關規定辦理;凡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核
      准辦理者,依據本府教育局公布之收取項目及收費標準辦理。
(二)代收費、代辦費。
四、第二點所稱之代收費包括:。
(一)班級費:班級自治活動及班級經營之用,以學校列帳保管為原則。
(二)家長會費: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但低收入
      戶者免繳。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管理。
(三)學生團體保險費:在籍學生一律參加並繳納保險費,收取金額俟公
      開招標後按公告價格彈性處理。
(四)學生活動費:本項費用僅公立國民小學收取。
(五)電腦耗材、週邊設備及相關教學軟體費:有使用電腦教室設備者始
      可收費。
(六)游泳池水電清潔維護費:有使用遊泳池設施者始可收費。
(七)網路使用費:本項費用僅私立國民中小學收取;惟以專線上網並提
      供教學使用者為限。
(八)其他代收費用:須經行政會報通過,其會議紀錄、收據及相關資料
      均應存校備查,以供教育局及相關單位必要時赴校查核;上開資料
      之保存期限依相關規定辦理。行政會報須邀請家長會代表參加。
    前項其他代收費用,學校應事先以書面向家長說明,並應切實開立收
    據。
五、第二點所稱之代辦費包括:
(一)寄宿費:學校有提供宿舍,學生自願住宿者,可收取寄宿費。
(二)蒸飯費:學生自願請求學校代辦蒸飯,可予代辦,整學期未蒸飯學
      生免收。
(三)交通車費:學校備有交通車,學生自願乘坐者,可按照國光汽車客
      運公司優待學生票價收費。
(四)腳踏車停放費:學生騎乘腳踏車至校者,可收取腳踏車停放費。
(五)教科書費:應依據實際與出版社議定之價格收費。
(六)學習輔導費:學生自願參加學藝活動、課業輔導及補救教學者,可
      依規定之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七)冷氣使用費:學校已裝設冷氣之班級,經班級學生家長會及家長委
      員會決議通過(或提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並提送學校行政會報
      通過,在使用者付費原則下,始得收取冷氣使用費。
(八)其他代辦費用:須經行政會報通過,其會議紀錄、收據及相關資料
      均應存校備查,以供教育局及相關單位必要時赴校查核;上開資料
      之保存期限依相關規定辦理;惟工具書、參考書嚴禁由學校代辦,
      並不得介紹購買。行政會報須邀請家長會代表參加。
    學校應依學生之自願收取代辦費,不得強迫,並應事先以書面向家長
    說明且切實開立收據。
六、原住民、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人士
    (本人)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及各救濟育幼院
    (所)之院童等各類身分學生,依相關規定辦理費用減免事宜。
    不符前項規定但核其情形確屬無力繳納者,學校應予以協助,並應注
    意輔導與鼓勵,避免傷害其自尊心。
七、學校除依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收費外,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取,並應
    切實遵守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學校收費應依據本府教育局規定之方式辦理,並應以方便學生及家
      長繳納為原則,惟不得以口頭通知或書寫聯絡簿方式收費。學校各
      班班級除經班級家長會同意者外,不得於「班級費」項下另立名目
      收費。
(二)學校收取各項費用,應按會計程序列帳,並依據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
    學校不得向學生、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臨時攤派或變相攤派任何經費,
    如有地方熱心人士確屬自願捐助學校者,可報教育局備查,並依法申
    請給獎。
八、學生註冊後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雜費:按當時學生所繳費用計算,轉出時間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
      退還三分之二;轉出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
      退還三分之一;轉出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收費、代辦費:依實際情形處理。
    前項學生退費應由學校發給退費證明單,並列出所退各項費用數額,
    以便學生持向轉入之學校繳納與退費單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轉入學生之收費按照原轉出學校退費證明單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
九、學校收取學生費用,違反本暫行要點及相關規定者,應予追究相關人
    員之責任。
十、本暫行要點自發布日實施,自「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
    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發布日,本暫行要點即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