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暨社教機構邀請退休教師參與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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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借重本市退休教師之專業知識與教學經驗,以協助學校或社教機構
    從事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市立各級學校暨社教機構,得邀請身心健康,學有專長,品德優良且
    自願無償服務之本市退休教師參與下列工作:
  (一)參與教學研究會提供學驗。
  (二)擔任週會或其他集會專題演講。
  (三)參加國民教育輔導團
  (四)指導學生團體暨社團活動。
  (五)教師研習中心輔導員。
  (六)社教單位工作人員。
  (七)參加學校各種重要活動。
  (八)協助學藝及課後活動之指導。
  (九)組成小組從事專題研究或編輯刊物。
  (十)協助圖書、教具及實驗器材之管理及教具製作。
  (十一)協助學校園藝工作。
  (十二)擔任輔導教師。
  (十三)協助交通導護。
  (十四)協助學校安全防護。
  (十五)擔任學校開放場地之管理人員。
  (十六)擔任幼稚園輔導人員。

三、退休教師參與學校暨社教機構各項工作均為義務榮譽職,但邀請單位
    得視事實需要酌支交通費。

四、本案所需交通費得在本機關(學校)內相關經費項下核實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