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小巨蛋營運管理中心暫行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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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北小巨蛋之營運維護事宜,
    特設臺北小巨蛋營運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營運中心),負責維護管理
    ,並訂定本要點。

二、營運中心之任務為辦理臺北小巨蛋場館及附屬設施之各項維護、營運
    事宜。

三、營運中心置主任一人、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聘派之或其他機關(
    構)支援擔任;其他成員由下列機關(構)派員至營運中心兼任或支
    援,並得聘用相關人員,由主任統一指揮監督,其組織架構如附圖,
    相關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財政局:負責營運中心管理幕僚事宜、臺北小巨蛋公用辦公
        空間分配及附屬商業設施、停車場等之出租管理事宜、臺北小巨
        蛋接管後之保全、清潔管理、物業管理公司之合約管理執行等維
        護事宜及負責其他不屬於營運中心支援機關之業務。
  (二)本府法規委員會:負責協助營運中心解決相關契約之法令疑義。
  (三)本府消防局:負責臺北小巨蛋場館之消防、公共安全等維護。
  (四)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負責臺北小巨蛋場館之硬體維護及備料
        等。
  (五)本府勞工局:負責協助處理、解決營運中心及財團法人臺北市文
        化基金會聘任人員之相關勞動契約事宜。
  (六)本府文化局:負責監督臺北小巨蛋主場館及副館冰宮之營運規劃
        與執行。
  (七)臺北市建築管理處:負責判定臺北小巨蛋場館內原附屬設施與東
        森巨蛋公司改裝之裝潢及硬體設備之差異及合法性之釐清。
  (八)臺北市體育處:負責處理臺北小巨蛋原委託經營管理契約爭議事
        項。
  (九)臺北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臺北小巨蛋場館內所有中控設備、
        機房、機電設備及其安全等維護。

四、營運中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主持,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列席或邀請府外學者、專家出席。

五、營運中心兼任及支援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營運中心為管理臺北小巨蛋之財務收支均納入由臺北市市有財產開發
    基金相關預算處理。

七、營運中心於任務完成後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