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天母運動場共同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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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監督、輔導及改善天母運動場開放情
    形,並保障市民使用權益,特設置天母運動場共同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母運動場,範圍包括多用途草坪、戶外劇場、青少年活
    動區、籃球場、棒球場、網球場。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秉持天母運動場開放市民使用之精神,依臺北市體育場地相關管
        理要點提供監督及管理建議。
  (二)棒球比賽期間(前、中、後)就下列交通維持計畫,提供監督、
        輔導之改善建議:
        1.接駁公車之設置。
        2.交通疏導人員之安排。
        3.交通維持計畫之執行。
        4.其他於比賽期間與交通維持計畫相關之事項。
  (三)棒球比賽期間(前、中、後)就下列環境保護計畫,提供監督、
        輔導之改善建議:
        1.球場內噪音之管制。
        2.場界內(含人行道)環境清潔與衛生之維護。
        3.天母運動場毗鄰地區(三玉里、天山里、天和里、天福里、天
          祿里、東山里、芝山里)環境清潔與衛生之維護。
        4.其他於比賽期間與環境保護計畫相關之事項。
  (四)天母運動場回饋居民措施之監督與改善建議。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
    府教育局主任秘書及臺北市立體育學院副校長兼任,其餘委員三十二
    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七人。
  (二)本府研究考核發展委員會、臺北市體育處、交通局、環境保護局
        、警察局、士林區公所各遴派單位主管一人兼任。
  (三)天母運動場毗鄰地區里長七人。
  (四)天母運動場毗鄰地區各里推派居民代表一人共七人。
  (五)相關學者專家或社會團體人士代表五人。
    前項委員屬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或里長代表者,應隨其本職異動;屬
    居民代表及學者專家,如因遷移本市、變故或去職致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新任委員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五人,由本府教育局及臺北市立體
    育學院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行政業務及幕僚作業
    。

七、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及副召集人因故皆不能出席時,應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未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八、本府相關單位應就其權管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監督及
    查核,並將監督及查核之結果於本會提出報告或提案討論。

九、本會為召開會議,得先行分組研議。必要時,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
    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

十、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開會時應有二分
    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本
    會開會時委員出席人數未達二分之一時,得改開座談會,座談會討論
    決議內容僅供下次提案參考。

十一、本會會議決議事項由本府教育局簽核並函請相關單位配合辦理,惟
      不得逾越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會權限。

十二、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