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暫行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本暫行點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北市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重大教育政策的諮詢。
  (二)協助教育改革之推動。
  (三)教育制度革新之諮詢。
  (四)教育實驗計畫之諮詢。
  (五)有關教育事務之協調、審議及評鑑。
  (六)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任務。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一人,除兼召集人之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局長
    兼任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就專家學者、家會代表、教師會代表、教師
    代表、社區代表、弱勢族群代表、教育行政人員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
    代表等聘任之。

四、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補
    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發言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指派人員兼任,負責對外發言;置
    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至三人,由本府教育局指派人員兼任,承召
    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業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教育局派員兼任,
    協助執行長處理業務。

六、本會以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七、本會召開會議時,得先行分組研議。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
    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八、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代表;非有二分之一以上委
    員出席不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開會時出席委員未達二分之一時,得召開座談會,其決議應提下
    次會議追認同意行之。

九、本會委員違反下列規定者,應辭去委員職務:
  (一)任職期間與本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有任何商業往來。
  (二)任職期間與本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進行任何關說與請託。
  (三)任職期間經營、販賣臺北市中、小學及幼稚園用品。
  (四)任職期間未能保持教育中立。
  (五)任職期間未能保持宗教中立。
  (六)任職期間連續缺席本會委員會議三次以上。

十、本委員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本委員會延
    聘(邀請)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十一、本暫行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