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妥善規劃臺北市公私立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學生重修學分事宜,特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八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方式如下:
  (一)專班重修: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班供學
        生修習,每學分應授課六至十八節,由學校訂定之。
  (二)自學輔導:重修學生人數未達十五人者,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
        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學分應授課三至八節,由學校訂
        定之。
  (三)隨班修讀:隨同下一年級以後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惟應依學生
        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考量辦理。
  (四)網路重修:各校得另訂定線上重修方式,上課方式包含線上(網
        路)自學與實際面授,惟實際面授指導時數不得少於自學輔導節
        數。
    前項各款重修方式之開辦,以專班重修方式為主,其餘開課方式由各
    校視實際狀況實施之。

三、各校重修之上課時間、課程內容、成績考查方式均由學校訂定之;惟
    需至少辦理一次定期考查,其權重由學校訂定之。

四、重修學分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專班重修每節收取新臺幣(以下同)四十元,惟每學分以六百元
        為上限,並應依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辦
        理。
  (二)自學輔導、隨班修讀及網路重修每學分以各校專班重修收費為上
        限。
  (三)實習(實務)科目有實際操作者,如需實習材料支用,得酌收實
        習材料費,惟每學分收費以二百元為上限。
  (四)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或家境清寒學生得免收或酌減重
        修課程費用。

五、重修經費之支用,應依臺北市中等學校各項輔導費用支用注意事項相
    關規定支用,並以支用鐘點費為優先。

六、除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外,凡缺課達該科目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
    予成績考查,該科目重修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學生因轉學、轉科、轉部、重讀或延修需補修學分者,得參照本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