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申訴書不合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提出申訴逾第三條所定期間。但因不可歸責於申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之
    事由致逾越期限,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三、申訴人不適格。
四、原管教措施已不存在。
五、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重行提出申訴。
六、對於非屬本辦法所定管教措施之事項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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