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申訴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三、申評會主席署名。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
    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四、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申訴評議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申訴評議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提出再申訴
。
申評會作成申訴評議決定書,應即以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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