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申訴人不服申訴評議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教育局提出再申訴。
再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再申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再申訴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就讀學校與就讀年級及班級、住址、聯絡電話及再申訴人與該法定
    代理人之關係。
二、再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三、收受申訴評議決定書之年、月、日。
四、提出再申訴之年、月、日。
提出再申訴,應檢附申訴評議決定書影本。委任代理人提出者,並應出具
代理人之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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