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再申訴書不合前條所定之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教育局應通知再申訴
人之法定代理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