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再申訴之提出,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再申訴提出後,於再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再申訴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為撤回之。再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復提出同一之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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